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
【青岛胶州市二手车过户条件】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
推荐阅读
- 青岛胶州市机动车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 青岛胶州市机动车过户办理时限
- 青岛市二手车过户时车主不在场可以办理吗?
- 青岛二手车过户时机动车有违章常可以办理吗?
- 青岛胶州市二手车过户办理地点及受理时间
- 502胶水怎么去除,去除502胶水的小妙招
- 条件+材料+入口 青岛市辖区内二手车过户办理指南
- 青岛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
- 福州市免费血清学产前筛查指南
- 地点+入口+材料 青岛市机动车辖区外转移登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