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业保险金申请
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如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书(原件);
【海南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及材料】(3)社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4)2寸彩色照片2张;
(5)如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
(6)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请提交个人档案;
(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办公地址:海口市蓝天路南侧嘉华路2号海口市就业局2楼失业保险科 。
联系电话:0898-65231585或0898-65231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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