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
(四)购买商品房的 , 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 , 提供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出具不少于购房总价的50%的首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 , 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部队服现役证明;
(六)配偶方在南京市或外地缴存公积金的 , 需提供贷款证明及公积金明细;
(七)资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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