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及《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长发改价费〔2021〕6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停车办依法对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市发改局对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备案管理 。
第六条??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 。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 。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 。同时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
收费计时单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 。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半小时,夜间时段(18:00—8:00)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
第七条定价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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