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二 )


支缴率 。两个社保年度内支出占收入比(保留两位小数) 。
第七条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
当年12月份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含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次年工伤保险费率向下浮动中止执行,按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继续执行 。
当年12月份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高于9个月时,费率浮动中止情形结束,次年1月起工伤保险费率向下浮动继续执行 。
国家出台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时间内工伤保险缴费和支出不计算在支缴率内 。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征收
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征收 。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24号)精神,依据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征收 。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有争议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处理途径处理 。
第十条执行时间
【沈阳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原《关于继续实施<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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