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 西安雁塔东小寨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 )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
八、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房价款结算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
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学校就近入学 。
十、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按户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支付 。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临时安置补偿费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
十一、签约期限、奖励期限、过渡期限
【一期 西安雁塔东小寨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 。
2、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 。
3、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过渡期限为36个月,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
十二、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含回迁)每户2000元 。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房屋征收工作启动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
十三、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 。按照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或权属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
(四)超过奖励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
十四、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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