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安全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
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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