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民医保参保办理指南


沈阳居民医保参保办理指南


一、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本市城镇户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非从业老年居民;
7.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
8.持有我市居住证、且现已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累计参保时间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
注:
1.外地户籍老年人不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
2.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员不允许重复参加我市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应持当年的新农合参保证明于9-11月份参加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理 。
二、办理材料及流程
(一)在校学生
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困难家庭学生还需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残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孤儿还需提供《儿童福利证》(市儿童福利院孤儿也可开具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
本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学生(含在外地就学)享受我市医疗救助待遇,外市贫困学生在我市就学的,在其原户籍地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
(二)新生儿及准新生儿
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
母亲怀孕28周后持《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孕妇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
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
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在办理下一年度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区医保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后,才能办理参保业务 。
(三)其他人员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孤儿至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参保业务,
重残人员及除在校学生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参保业务 。
在社区办理参保业务的居民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残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
注:
1.外地户籍的成年人办理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参保业务时还需提供其在我市的《居住证》 。
2.非本市户籍的成年人及外市后迁入本市的成年人老年人在办理参保业务时需进行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 。
三、办理时间
每年1-11月份办理本年度居民参保业务,其中每年9-11月份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需同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全年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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