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输精管结扎和复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剂;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五)与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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