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三 )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
所需要件:《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见习补贴拨付
市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划拨见习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划拨见习补贴,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所属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 。
第十三条 见习补贴的使用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 。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 。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 。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 。
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责任要求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50万元及以上)、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障 。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核实确认 。
第六章见习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见习工作管理
1.见习单位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应当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并按照见习岗位要求,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任务,要配备懂专业且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见习人员开展工作,严格见习人员的考勤管理,保障见习人员的工作安全 。
2.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 。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告,填写《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它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 。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
3.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见习 。见习人员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
4.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进行公示 。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等,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
第十五条 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1.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见习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管 。每月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工作管理、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补贴发放和使用、见习人员意外保险交纳等情况,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检查纪实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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