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 三 )


(一)未按竞赛通知和竞赛实施方案的规定 , 擅自变更竞赛地点、时间或竞赛内容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 , 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违背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 , 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 营私舞弊 , 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
第四章 组赛资质
第二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法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满足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信息网络及后勤保障等;
(三)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赛务管理人员 , 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 , 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裁判工作;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竞赛过程中 , 能够对参赛人员提供相应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
第二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备案材料:
(一)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竞赛职业(工种)、时间、地点、方式、竞赛试题要求、参赛人数、奖励名次的设立、评分规则、有关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经费来源、预算和运作方案等;
(二)《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
(三)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四)竞赛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竞赛裁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竞赛疫情防控、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方案 。
第二十五条 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 , 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竞赛活动计划 , 对符合相关要求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入年度竞赛计划 , 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类世界级、国家级、省级竞赛按当年竞赛方案执行 。未申报备案的竞赛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选手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等事宜 。
第五章 竞赛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举办竞赛应成立竞赛组委会、专家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 。组委会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 , 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组委会办公室下设赛务组、技术组、监察组、宣传组等部门;专家委员会负责竞赛命题、能力点评等技术工作;裁判委员会负责现场执裁、成绩评定等工作;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竞赛争议 。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组委会对相关单位组织竞赛工作进行全程指导 , 保证相关单位按竞赛宗旨要求实施竞赛的组织保障工作 , 竞赛中重大决策必须由组委会讨论决定 。
第二十八条 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新闻发布会、竞赛开幕式、竞赛组织实施过程、技术点评、竞赛闭幕式和竞赛宣传等工作环节 。
第二十九条 参赛选手、裁判员和工作人员须持身份证和佩戴由竞赛组委会统一制作的参赛证参加竞赛活动 。
第三十条 竞赛应建立完善的裁判员库 , 裁判员的产生必须经竞赛组委会审定 。
第三十一条 每名选手竞赛的成绩须有3名以上裁判员认定打分 。竞赛成绩须经裁判委员会评定 , 经竞赛组委会审定后发布 。期间如有质疑 , 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复议 , 确需更改成绩的 , 由组委会讨论决定 , 并在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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