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 二 )


5.首套购房补贴根据人才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首套自有房产情况,一次性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 。
6.每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参与最多3次同一层次“高精尖优才”选拔 。
7.“高精尖优才”在3年奖励周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单位的,终止当年奖励 。
(五)其他
1.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8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符合原政策支持条件的人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已获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的人才,按照“从新、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六)联系方式
市人才服务窗口:83963212
市人社局联系人:赵峰 2253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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