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户口迁入规定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
【附政策要求 广州共有产权房户口迁入规定】拓展:住户应按照规定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协议约定使用住房,并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运营单位按规定进行的巡查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互换、出租、转租、转让、抵押、赠与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利用住房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三)未对住房合理使用维护,在室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超负荷物品、污染环境物品、存在卫生健康风险物品,或者人货混居;
(四)破坏物业管理区域绿化、道路、公共设施,或者损毁楼宇和住房的装饰、墙壁、电梯、消防、通信、安保、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承重结构及其他设备;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住房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外立面、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或者依法改造;
(六)违章搭建,乱停乱放,污水直排,侵占走廊、通道、楼梯、屋顶天台、设施间及其他公共空间,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投放广告,以噪声、灯光、气体、标语等方式骚扰邻里,醉酒闹事,任意弃置垃圾或者不执行垃圾分类,拒不整改;
(七)高空掷物,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阳台、窗户、外墙或者其他禁止区域搁置、堆放、粘贴、悬挂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八)其他违反合同、协议、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监护人应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护,防止被监护人发生上述违规行为 。
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房地产中介等商业机构,不得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违规提供建设、安装及中介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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