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缴资格认定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供免缴证件材料 。
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对符合保费补助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应逐一落实其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补助、实时救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
免缴材料
【苏州居民医保免缴材料】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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