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南京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南京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 ,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父母的探望权
1.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