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该条例规定:
【江苏驾乘电动车不戴头盔处罚标准】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南京字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
江苏驾乘电动车其他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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