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三 )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
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
(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60
中型
10
50
大型
12
60
租赁
15
60
教练
小型
10
50
中型
12
50
大型
15
60
公交客运
13
40
其他
小、微型
10
60
中型
15
50
大型
15
80
专用校车
15
40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60
中型客车
20
50
大型客车
20
60


微型
12
50
中、轻型
15
60
重型
15
70
危险品运输
10
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
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50
无载货功能
30
50
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
20

危险品运输
10

其他
15

全挂车
10

摩托车
正三轮
12
10
其他
13
12
轮式专用机械车

50

.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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