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 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信息 。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励 , 或者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 , 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
【政策原文 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政规字〔2012〕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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