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 , 南京市发布《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 , 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 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 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 , 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包括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 。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部门 , 负责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核实、查处、奖励等级认定、奖励申请、奖金发放等工作 。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奖励资金内部审核、协调指导、信息公开等工作 。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工作机制 , 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 , 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 , 应当形成受理记录并及时组织核查 , 符合立案条件的 , 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 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 并告知举报人 。涉及多部门的 , 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牵头办理 。
第七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 , 或者隐名举报但身份能被核实;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四)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 , 且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事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
第八条?举报奖励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同一事项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 奖励最先举报人 , 以举报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 , 按同一案件予以奖励 , 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同一举报人在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 , 由最先受理的部门予以奖励 , 不予重复奖励;
(四)举报事项被移送的 , 由最后做出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奖励举报人 。移送司法机关的 , 在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后 , 由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奖励举报人;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 , 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 , 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 , 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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