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五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 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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