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全文内容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
鼓励适龄健康者每年至少参与1次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等率先献血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对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通报,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加强献血站(点)建设,配备与献血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耗材,建立应急献血队伍,保障献血工作经费 。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
市、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规章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 。
市、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工作 。
第五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定医疗机构的年度用血计划,制定年度供血计划;
(二)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
(三)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五)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建设的献血站(点)设置、免费用血、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表扬奖励、应急保障等献血工作所必要的经费保障以及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规章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指导高等院校、中小学开展献血知识教育,提高在校师生献血知识知晓率,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献血 。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献血站(点)的设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执行紧急任务的送血车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流动献血车的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献血站(点)指示牌的设置 。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等有关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单位及献血站(点)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献血工作,协助做好采供血的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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