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淳区淳溪街道原车辆厂宿舍项目补偿方案( 二 )


3.非住宅房屋,其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执行 。
4.非住宅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
【南京高淳区淳溪街道原车辆厂宿舍项目补偿方案】七、货币安置奖励
非住宅: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奖励 。
八、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九、征收实施步骤
1.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2.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后送达评估结果 。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获得补偿 。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十、征收实施部门
南京市高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十一、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为45天 。(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十二、其他事项
1、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
2、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
南京市高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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