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实施细则》
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我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
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统称为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等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记录 。
志愿服务记录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支教助学、抢险救灾、应急支援、环境保护、文化旅游服务、赛会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救护、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治安防范、交通疏导、社区服务等公益服务 。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
第四条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
第五条“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是“中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全国“一张网”的江苏站点,是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法定权威载体 。
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可以按照统一信息数据标准录入“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
02第二章志愿服务记录
第六条志愿服务记录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江苏政务服务App中的“江苏志愿服务”应用进行记录;
(二)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记录;
(三)对不具备信息录入条件的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可以安排专门人员以纸质材料手工记录并建立档案 。
第七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记录机构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
第八条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护照)、政治面貌、居住区域(市、县、区)、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
第九条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
第十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以志愿服务活动发起的起止时间为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
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服务时间情况等,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等次评价 。
第十二条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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