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不在原居住地址继续就业或连续就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上门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 。注销对象不需提供材料 。
3.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
(三)受理机构 。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
(四)注销流程 。
流动人口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必要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上门核实真实性 。
在工作中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的,由工作人员对离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进行巡查核实,并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同时要将注销情况通知该被注销居住信息的流动人口 。
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居住登记注销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
对流动人口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的,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
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
六、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项目变更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项目需变更的,应当自项目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以及已领取的居住证,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办理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变更 。
(一)所需材料 。
1.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3.居住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居住地址证明原件 。其他信息变更的,提交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 。
4.已领取居住证的,提供居住证 。未办居住证的,不需提供 。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流动人口可到居住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信息变更 。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
(三)审核 。符合条件的,受理变更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
(四)变更 。符合变更条件,经审批后,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变更有关居住登记信息项目 。对于已领取居住证并且变更现居住地址项目的,可现场擦写居住证 。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相片等6个项目信息的,需重新制作居住证,按规定缴交20元工本费,在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领取居住证 。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温馨提示:
持有居住证及连续持有是积分入户及积分入学的必备条件,请及时办理及注意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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