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广东省居住证》须知:
为方便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
全文如下: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特制定本指引 。
一、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后,按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
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通过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
(三)所需材料 。
1.申请表 。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
2.身份证明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3.居住证明 。居住地址证明原件 。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
4.申报人相片 。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
(四)登记流程 。
对于窗口受理的,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
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后,通知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
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通过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回执上的登记日期以自助申报系统或终端登记日期为准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过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
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后,注销其原居住地的居住信息,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原居住证功能 。
(五)居住登记凭证补打 。流动人口丢失居住登记凭证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补打,代为补打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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