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75%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
温州市区支付比例: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 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 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 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 50% 。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门诊费支付标准:
(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 100 元 。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500 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 50% 左右 。
温州市区门诊费报销: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50%,个人自负 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35%,个人自负 65% 。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暂按 220 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 70 元,财政补助 150 元 。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同住院费报销标准实行 。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个人自负 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 5000 元 。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 1 万元补助 。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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