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统筹地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二)本统筹地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本统筹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
城乡居民医保费 :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组成,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其中,个人缴费额应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的 30%左右,并随基金收支和待遇调整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具体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医保费,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从次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补助对象 :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成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
在本统筹地区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统筹地区户籍的大学生及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儿童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
在校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规定 。
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 3 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 3 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出生 3 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出生 3 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缴费材料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社区(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 。
学校、幼儿园应协同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参保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和保费代收工作,到辖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后,将保费缴入财政专户 。
城乡医保转职工医保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可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相关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按职工医保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 5 年折 1 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 。其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 。
一、住院费报销: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以上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负责公布,其中温州市区最高限额 20 万元;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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