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 。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第四章 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一)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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