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落户条件放宽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二 )


(六)被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
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
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
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
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
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
(七)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
第十一条 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
市区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第十六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温政办〔2018〕9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放开租赁住房落户的要求,对本地迁移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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