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落户条件放宽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温州市落户条件放宽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温州市区适用本规定 。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
第四条 户口迁入市区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
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
【温州市落户条件放宽最新消息(持续更新)】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
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
(四)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
(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可在市区落户 。
(三)在市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
(四)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
(四)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
(五)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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