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手续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有以下生育医疗费用之一的 , 可在其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1日起1年内向(未满1年的 , 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申请)分娩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禅城区内任一社保分局)申请零星报销: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2.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佛山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 。
3.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4.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5.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 , 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
6.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 。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办理材料:
㈠《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 , 只需填写必要信息并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和盖指模 , 无需进行计生情况承诺填写) 。
㈡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
㈢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
㈣《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原件(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 , 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的 , 需提供) 。
㈤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 , 需提供) 。
㈥符合申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 , 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
2.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
3.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 , 为外籍的提供护照 , 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
5.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 , 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
㈦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 , 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异地享受报销待遇的结算单或证明材料的原件 。
2.异地已收取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的 , 需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 。
㈧若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待遇时 , 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仍需提供如下资料:
1.未参保雇工劳动合同(未参保雇工劳动合同有效时间需涵盖经营者分娩及产假时间);核对原件 , 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 ,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 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 , 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
2.未参保雇工工资发放凭证(未参保雇工工资发放凭证需涵盖经营者分娩及产假期间);核对原件 , 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 ,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 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 , 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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