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 ,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十元罚款 。
过渡期满后 , 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
【石家庄赞皇县电动自行车上牌最新消息】违反本条例规定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 , 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 , 并处二百元罚款 。
推荐阅读
- 附网址 无极县电动自行车预约登记入口
- 无极县电动自行车预约登记时间什么时候
- 2022石家庄城市馆清明节假期开闭馆公告
- 洪都电动车座椅怎么打开 洪都电动车质量如何
- 长安奔奔电动车充不进去电 应该怎么处理
- 汽车电动座椅没反应 是什么原因
- 纯电动汽车高压系统的组成 大家可以看看
- 新乐电动车上牌在哪上
- 新乐电动自行车上牌需要哪些材料
- 新乐电动车上牌收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