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 , 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 , 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 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 , 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 ,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 , 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 , “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
【山东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推荐阅读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 山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是怎样的?
- 山东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 山东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 山东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 2022清明重庆荣昌区疫情防控措施
- 附具体内容 苏州驾驶证考试有什么新措施?
- 沈阳疫情期间助企纾困稳岗就业政策措施一览2022
- 山东狮子猫好养吗? 山东狮子猫要怎么养
- 山东博山特产有哪些?博山有哪些特色小吃美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