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需要更正已经申报的六税两费吗


南京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需要更正已经申报的六税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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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
例: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 。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南京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需要更正已经申报的六税两费吗】答:无须更正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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