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规定
【兰州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如下:
1、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 , 处50元罚款;
2、符合国家新标未办理登记的 , 处50元罚款;
3、不符合国家新标 , 驾驶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属实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 扣留车辆;
4、逆向行驶的 , 无非机动车道的路上不靠右边行驶的 , 使用其它车专用道的 , 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 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 一律处50元罚款;
5、故意遮挡号牌的 , 故意污损号牌的 , 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 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 一律处20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 处100元罚款 。
另外由于存在当场不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问题 , 依据《行政处罚法》4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108条之规定 , 执勤交警可以予以当场收缴罚款 , 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89条之规定可以扣留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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