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二 )


十、加强复工前安全检查 。复工前要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各类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培训和排查,重点检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到位情况等,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方可复工 。
十一、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服务 。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各审批部门优先保障,专班专人指导服务,采取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灵活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 。项目在设计方案批复后,完成基础部分施工图审查即可申请先行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
十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各地要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优化本地监管办法,增加支付节点,对开发企业使用商业银行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予以支持,鼓励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
十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化“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积极推动施工过程结算,提升工程结算效率 。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尾款 。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信用综合评价分数高的企业,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推行各类保证金采用工程保函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或预留 。
十四、健全完善建筑市场风险共担机制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跟踪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时发布调整人工费指数,加大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 。健全工程造价风险管控机制,将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铝合金等主要建材列入重点风险管控,保障企业权益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 。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妥善解决疫情防控停止施工增加相应费用 。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 。
十五、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疫情期间,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分阶段足额、及时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用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新增的各类设计内容或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偿,并实行优质优价,使设计工作的创新创意创造价值得到有效体现 。
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建筑市场 。各地要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保证金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 。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拖延中小企业款项 。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推动省行业协会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
十七、顺延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有效期 。我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
十八、支持多元化解住建领域合同纠纷 。疫情防控导致勘察、设计、施工等住建领域合同履约期限延误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要引导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顺延合同期限,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支持鼓励各建设类行业协会按照省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21〕33号),加强和属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矛盾纠纷在行业内高效、及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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