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三 )


第十二条加强对职业培训后就业情况的跟踪指导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20〕8号)规定“凡享受过3次职业培训后并为培训对象推荐就业岗位不少3次的(含3次) , 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 , 不再提供补贴性培训或免费培训服务” 。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 , 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 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 , 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 。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公布 , 经公布的培训机构(学校)目录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由培训机构(学校)与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 。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与发放 , 严格按照2号文要求提供材料 , 并建立和完善好资金补贴发放台帐 , 享受补贴的人员申报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 。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 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 , 要依法予以严惩 。
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 , 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 , 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具体补助人数、金额、补贴标准等 , 公示不少于7日 。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对在职业培训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 ,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容纠并举的原则 , 对在执行政策过程出现的问题 ,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 , 可以免除责任 。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取消当期培训班的补贴申领资格 , 并由培训地人社部门追回已拨付的相应班次培训补贴 ,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 。
1.开班申请、教学计划、培训过程和补贴资金申领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2.培训机构未按许可批准的职业(工种)目录开展培训 , 造成不良影响的;
3.将项目制培训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或未经批准与他人合作开展培训的;
4.严重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督查监管制度 , 各县(市、区)要建立监督监管队伍 , 可聘请培训业务骨干(或第三方人员)负责 , 培训督查监管由培训地人社部门负责实施 。督查所需费用 , 符合就业资金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的 , 经就业资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 , 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桂林市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督查监管的人员 , 由城区人社部门确定后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 其它县(市、区)由人社部门确定 。督查监管人员费用补助标准 , 市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白天按30元/1人·1次 , 晚上按50元/1人·1次 , 国家法定节日(含双休日)按120元/1人·1次 。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
第十八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后电话回访制度 , 对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劵培训和“以工代训”人员培训 , 培训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电话抽查回访 。电话回访内容主要对本人培训意愿、培训质量、培训过程、培训后就业情况(就业工作单位、从事行业职业、工资福利收入)和被访人员做好详细登记 。电话回访费用标准为1元/人次 ,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第九条:“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性等给予一定补助”从就业资金列支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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