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原文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原文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规定的不再另行明确 , 遵照执行 。为规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 , 明确其相关操作事项并认真执行 。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 按照“谁申领、谁负责 ,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申领材料的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 , 申领补贴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与补贴资金支付按自治区桂人社规〔2020〕2号文执行 , 其它所需佐证材料按本细则要求提供 。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类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简称“证书” , 下同) 。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是指由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培训需要和市场需求认定的 。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特种操作证的认定和补贴标准备 ,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执行 。
第五条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提前3个工作日 , 在广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开班信息后 , 并以书面形式向培训地所在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 , 经同意后方可开班 。在市本级城区(不含临桂区)开班培训的 , 按要求向所在地各城区人社部门申报开班培训 , 并报市公共就业创服务中心备案 。凡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培训的 , 不得申领培训补贴 。
第六条开班培训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监管 , 市本级(不含临桂区)开班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开班培训所在地各城区人社部门进行监管 , 每个班次检查不得少于1次 , 建立督查制度并填写《职业培训现场督查情况表》 , 此表为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时作为参考 。职业就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 。
第七条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时要求
(一)项目制标准国家职业资格(工种)就业技能培训 。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设置的课时原则上分别不得少于60、80、100个学时 。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遵循相关规定 。
(二)项目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 。
(三)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 。由各县(市、区)根据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合同)确定该培训工种学时并组织考核验收 。
(四)创业培训培训的学时要求 , 按照创业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并达到学时要求 。
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时计算:均包含自治区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消防安全、防艾防毒、普法宣传、科普宣传、乡村振兴等学时在内 , 或自治区还有其它要求列入培训的事项一并计入培训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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