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 , 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 ,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 , 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 , 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 , 其中 , 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 , 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 , 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 , 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 ,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 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 , 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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