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规定( 二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
九、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怎么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六)有吸烟 , 饮食 , 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 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 , 责令改正 。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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