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被保险人因生效日前已患本产品“住院医疗费用既往症约定”中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
(2)特定高额药品费用的下列任一情形:
①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本产品《冀惠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不符 。
②未在本产品约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的药品,或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的部分的药品费用 。
③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
④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的指南规范,对患者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
⑤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
⑥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药品费用(不含《冀惠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的适应症) 。
⑦被保险人因生效日前已患本产品“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既往症约定”中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
⑧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处方审核通过的特定高额药品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
(3)本产品保险条款中的其他责任免除情形 。
11.关于异地报销的约定:
已办理医保异地就医备案的,在省外医疗机构(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的二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院)就医,可正常申请理赔;未经备案转往省外定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报销比例为40%;在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所产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不予报销 。
12.本产品由鲲鹏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及代收保费,北京圆心惠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微信等支付方式,以便完成保费支付 。
1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5.9%,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均满足监管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7.92%,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
14.本产品保险期间内,若您申请终止保障,将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产品将按照如下公式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约定【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约定【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重大疾病释义】
如疾病定义与当地社保或临床定义有冲突的,以当地社保或临床定义为准 。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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