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公立医疗机构:
依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3号),现就确定洛阳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数字化摄影(DR)”“压缩雾化吸入”和部分骨科创伤、关节类手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0日起执行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附件:
【洛阳165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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