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学,是指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中指标,对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来穗人员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赋予分值,并根据各项分值计算结果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根据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及填报志愿情况,由区教育局结合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 。
第四条 区教育局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本办法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 。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工作指引,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积分审核(含有异议复核)、公示系统积分及排名、公布积分结果等工作;负责提交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制入学名单至区教育局;协助提供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牵头并指导各街道审核天河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情况 。
区教育局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安排工作;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和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 。
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天河区创业情况 。
区财政局负责对按本办法录取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保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天河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 。
区住建园林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天河区合法租赁居住等情况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天河区合法购买房产居住等情况 。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安全 。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来穗人员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天河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情况 。
第五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天河区积分制入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来穗人员在提交天河区积分制入学申请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 。
(二)来穗人员持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制入学当年的8月31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2.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就业(以在天河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准,不含补缴);3.在天河区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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