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实施,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权威解读时指出,《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
解读1
原来《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 。原《办法》为规范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 。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 。《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最新解读】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登记 。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 。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 。《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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