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 )


3.保教人员需提供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
(六)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
(七)如提供餐饮服务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
(八)《佛山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附件) 。
(九)教育或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条 【申请程序】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程序 。
(一)园所申请 。有意愿且符合第二章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第九条所列申请材料 。
(二)联合审核 。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工作组,在收到幼儿园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并作出审核结论 。
(三)对外公示 。符合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名单在教育官网和幼儿园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四)发文确认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
第十一条 【补充说明】本办法出台前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申请开设手续,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继续开办,不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限期整改 。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入托条件】入托年龄为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 。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托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
第十三条 【招生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村集体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托班,可优先招收本单位、本村(居)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空余托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幼儿园托班面向社会招生,符合资格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的,可采取分批次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抽签摇号等录取方式 。符合条件的托班幼儿原则上直升本园小班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班一并纳入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结合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合理制定,最高上浮不超过本园保教费标准的50%,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
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 。其他收费管理参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经批准开设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享有普惠性幼儿园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日常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2-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 。
第十七条 【保教内容】幼儿园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行为习惯与自理能力、语言发展、情绪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认知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托班保育活动应当符合《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要求 。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一日生活 。活动组织应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 。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 。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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