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20〕120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教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 。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三条 【充足资源】在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幼儿园具备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
第四条 【规范办园】依法依规办园,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证件齐全、有效 。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
第五条 【班级规模】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 。每个幼儿园托班班数不超过核定班数的20%,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
第六条 【师资配备】幼儿园按照要求配足配齐全园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 。托班幼儿与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下同)配比不高于7:1,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托育照护方面的培训 。托班专任教师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 。
第七条 【设施设备】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2层及以下,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基本空间 。室内活动室面积不小于3.5㎡/托位,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墙面做好安全防护 。应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 。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面积不小于2㎡/托位 。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型适宜,确保2-3岁幼儿攀、爬、跑、钻、平衡、跳跃等多形式的活动开展 。
托班用房和其他场地设施应当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第八条 【环境材料】托班创设空间规划合理、卫生整洁、安全温馨的照护环境,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等配备数量充足,能满足幼儿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育和探索精神培养等需要 。
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
第三章 开设流程
第九条 【申请材料】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所需材料 。
(一)法人登记证书 。
(二)办园许可证 。
(三)幼儿园场地证明 。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
(五)全园保教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
1.专任教师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和适用的教师资格证 。
2.保育员提供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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