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学费补偿对象: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 。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
符合范围的毕业生
【哪些人可以申请江苏学费补偿】1、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
2、省内外(不含境外)独立学院
3、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以上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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