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二 )


(二)经认定为工伤 , 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 , 赔偿被保险人补充工伤赔偿金 , 标准为:一级伤残15万元 , 二级伤残12万元 , 三级伤残10万元 , 四级伤残7万元 , 五级伤残6.5万元 , 六级伤残5.5万元 , 七级伤残3万元 , 八级伤残2.5万元 , 九级伤残1.5万元 , 十级伤残1万元 。
(二)经认定为工伤 , 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 , 赔偿被保险人补充工伤赔偿金 , 标准为:一级伤残15万元 , 二级伤残12万元 , 三级伤残10万元 , 四级伤残7万元 , 五级伤残6.5万元 , 六级伤残5.5万元 , 七级伤残3万元 , 八级伤残2.5万元 , 九级伤残1.5万元 , 十级伤残1万元 。
第八条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就业人员受到伤害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或因工职业伤害后 , 职业伤害保险赔付标准如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赔偿被保险人工亡补偿金30万元 , 其余因工死亡或因工职业伤害死亡的情形 , 赔偿被保险人工亡补偿金60万元 。
(二)经认定为工伤或因工职业伤害 , 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赔偿被保险人职业伤害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18万元 , 二级伤残16.5万元 , 三级伤残15万元 , 四级伤残13.5万元 , 五级伤残11万元 , 六级伤残9.5万元 , 七级伤残8万元 , 八级伤残6万元 , 九级伤残4万元 , 十级伤残2万元 。
(三)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就业人员遭受职业事故伤害后在我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 对符合该事故伤害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 , 扣除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 被保险人享受每次扣除免赔额150元后按50%比例给付医疗赔偿金 。每人每一保险年度赔付上限为2万元 。
第九条补充工伤保险赔款由用人单位向承保公司申请 , 承保公司转账至用人单位账户 。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 , 承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义务;赔款10万元以上 , 承保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对于事故情形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承保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
第十条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 , 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保费 , 保险责任生效日为保费到账次日 , 保险期间为1年 。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补充工伤保险的盈亏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 , 并依法加强对相关经办部门的规范管理和政策指导 。
第十二条承保公司应当根据协议要求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和经办程序 , 加强补充工伤保险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 , 及时做好事故调查 ,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 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 定期开展运行分析 。承保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 取消补充工伤保险承办资格 , 并按程序重新确定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 。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用人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 发生有关补充工伤保险赔付争议的 , 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 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