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采取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低保中心和房产服务中心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三)县低保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对申报对象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和街办,并说明理由,同时送县房产服务中心 。
(四)县房产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房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房产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 。
五、监督管理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保障性住房申报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和婚姻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财产等情况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报对象人口、住房、财产,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
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六、其他
(一)行政事业性单位职工(在编人员、离退休职工)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为户主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三)2020、2021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也可转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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