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2022( 五 )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 , 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调控服务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 ,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 ,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 , 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 , 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 ,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 , 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 , 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 , 不产生更新指标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 , 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 , 不产生更新指标 。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 ,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 , 不产生更新指标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 ,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车指标纳入总量调控的意见 ,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 , 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 , 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 , 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 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
第四十条 按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申请编码的单位和个人 , 因成功竞拍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小客车 , 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 可以凭本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 , 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 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 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 , 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
第四十二条

推荐阅读